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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捷科技EJER坐落于浙江杭州紫金港科技城、未来科技城,是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品牌;我们一直致力于电子、环保与科研领域研发、制造和服务,产品销往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旗下拥有在全球30个国家的注册品牌;公司对外投资涉及:通用设备制造、生物科技、试验与发展、新能源等行业,在上海、郑州设立分公司,在上海、苏州、常州、义乌、芜湖投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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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开展水质和矿产国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

近日,国家认监委发布通知,决定在水质、矿产检验检测领域开展国际能力验证活动,组织国内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并邀请“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检验检测机构参与,推动标准和检测结果联通,为后续相关业务交流和技术能力提升奠定基础。   能力验证项目包括水中汞和氯化物的测定和萤石中CaF2、SiO2、TFe的测定。“水中汞和氯化物的测定”能力验证项目测试样品为水溶液,其中汞样品基质为3%硝酸,氯化物样品基质为纯水,样品规格20毫升/瓶,每个检验检测机构随机发1个浓度水平样品2瓶。“萤石中CaF2、SiO2、TFe的测定”能力验证项目测试样品为1种含量水平的萤石粉末样品,样品规格15克/瓶,用玻璃瓶包装,每个检验检测机构发放1瓶样品。每个项目均可采用多种国际标准及国家标准进行测试。   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等因素与构建国际化营商环境密切相关,检验检测互认是国际贸易便利化的重要推力。“一带一路”倡议是我国扩大开放的重大战略举措和经济外交的顶层设计。“一带一路”建设推动的区域经济合作也包括打通国际贸易中的认证壁垒,推动检验检测结果采信与认证机构互认。本次能力验证活动将推动国内检验检测机构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交流,有利于提高国内检验检测水平,也有促进国际检验检测互认,扩大中国认可在国际贸易中的影响力。   通知原文如下: 国家认监委秘书处关于开展水质和矿产国际 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的通知 认秘函〔2023〕37号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北京中实国金国际实验室能力验证研究有限公司,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充分发挥检验检测对国际贸易和“一带一路”建设的技术支撑作用,经研究,国家认监委决定在水质、矿产检验检测领域开展国际能力验证活动,组织国内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并邀请“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检验检测机构参与,推动标准和检测结果联通,为后续相关业务交流和技术能力提升奠定基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能力验证项目和参加要求   本次能力验证活动,“水中汞和氯化物的测定”委托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水质分析实验室承担项目实施,“萤石中CaF2、SiO2、TFe的测定”委托北京中实国金国际实验室能力验证研究有限公司承担项目实施。   具备相关检测项目技术能力的国家质检中心应积极报名参加相关能力验证项目。因故不能参加的,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具备相关检测项目技术能力的其他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鼓励参加。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联系和邀请“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本次能力验证。本次能力验证活动不收取费用。   二、检测标准和样品信息   (一)“水中汞和氯化物的测定”能力验证项目   水中汞的测定可采用ISO 12846:2012《Water quality — Determination of mercury — Method using atomic absorption spectrometry (AAS) with and without enrichment》;ISO 17852:2006《Water quality — Determination of mercury — Method using atomic fluorescence spectrometry》;EPA Method 6010C: Inductively Coupled Plasma-Atomic Emission Spectrometry;EPA Method 200.15: Determination of Metals and Trace Elements in Water by Ultrasonic Nebulization Inductively Coupled Plasma-Atomic Emission Spectrometry;EPA Method 200.8: Determination of Trace Elements in Waters and Wastes by Inductively Coupled Plasma-Mass Spectrometry;GB/T 5750.6 — 2023 11.1《原子荧光法》;GB/T 5750.6 — 2023 11.2《冷原子吸收法》;GB/T 5750.6 — 2023 11.3《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5750.6 — 2023 11.4《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GB/T 7469 — 87《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等标准方法。   水中氯化物的测定可采用ISO 15682:2000《Water quality — Determination of chloride by flow analysis (CFA and FIA) and photometric or potentiometric detection》;ISO 10304-1:2007《Water quality — Determination of dissolved anions by liquid chromatography of ions-Part 1: Determination of bromide,chloride,fluoride,nitrate,nitrite, phosphate and sulfate》;ISO 9297:1989《Water quality — Determination of chloride — Silver nitrate titration with chromate indicator (Mohr's method)》;EPA Method 9212: Potentiometric Determination of Chloride in Aqueous Samples with Ion-Selective Electrode;GB/T 5750.5 — 2023 5.1《硝酸银容量法》;GB/T 5750.5 — 2023 5.2《离子色谱法》;GB/T 5750.5 — 2023 5.3《硝酸汞容量法》;GB 11896 — 89《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 硝酸银滴定法》等标准方法。   “水中汞和氯化物的测定”能力验证项目测试样品为水溶液,其中汞样品基质为3%硝酸,氯化物样品基质为纯水,样品规格20毫升/瓶,每个检验检测机构随机发1个浓度水平样品2瓶。   (二)“萤石中CaF2、SiO2、TFe的测定”能力验证项目   “萤石中CaF2、SiO2、TFe的测定”可采用ASTM E815-2017b《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Determination of Calcium Fluoride in Fluorspar by EDTA Complexometric Titrimetry》;ASTM E463-2021《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Determination of Silica in Fluorspar by Silico-Molybdate Visible Spectrophotometry》;GOST 7619.3-1981《Fluorite. Method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calcium fluoride content》;GOST 7619.4-1981《Fluorite. Method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silicon dioxide content》;GOST 7619.6-1981《Fluorite. Method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iron content》;GB/T 5195系列萤石化学分析方法等标准。   测试样品为1种含量水平的萤石粉末样品,样品规格15克/瓶,用玻璃瓶包装,每个检验检测机构发放1瓶样品。   三、时间安排   (一)报名:2023年8-10月;   (二)样品发放:2023年11-12月;   (三)检测结果反馈:2024年1月;   (四)初步技术分析报告:2024年4月;   (五)结果发布:2024年6月。   四、其他事宜   (一)报名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填写报名表(见附件),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方式进行报名。   (二)联系方式   1.“水中汞和氯化物的测定”能力验证项目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水质分析实验室   郑蓓,李红岩,+86-10-62849466,szfxsys@126.com   2.“萤石中CaF2、SiO2、TFe的测定”能力验证项目   北京中实国金国际实验室能力验证研究有限公司   朱生慧,唐凌天,+86-10-62185713,zsh@analysis.org.cn   附件:1. 水中汞和氯化物的测定能力验证报名表   2. 萤石中CaF2、SiO2、TFe的测定能力验证报名表   国家认监委秘书处   2023年8月18日

大力发展风光发电、生物质能!吉林省印发能源领域碳达峰方案

作为吉林省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吉林省能源领域2030年前碳达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日前印发。   《实施方案》明确了“十四五”期间及“十五五”期间的主要目标以及七项重点任务,全面建设清洁能源大省,打造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确保2030年前实现能源领域碳达峰,提前布局碳中和。   《实施方案》提出,大力推进风电、太阳能发电规模化开发,在长春、吉林、延边等中东部地区因地制宜开发分散式风电、分散式光伏和农光互补等多种形式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实现新能源灵活开发、就近并网。广泛开展新能源乡村振兴工程,鼓励村集体参与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开发建设项目,助力乡村振兴。   同时,稳步推进生物质能综合开发利用,鼓励生物质能多元化发展,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热则热”的原则,巩固并拓展生物质发电项目,依托各地现有供热管网,积极推进生物质锅炉直燃供热。在条件允许的畜禽养殖企业周边发展生物天然气项目,推广农村清洁能源利用。注重生物质能开发进度与原料保障能力的衔接,加大地方财政对农林废弃物“收、储、运”环节的支持力度。到2025年,全省生物质发电装机达到120万千瓦左右,实现生物质能源化利用率大幅提升。   在氢能利用方面,开展“氢动吉林”行动,构建氢能“一区、两轴、四基地”发展格局。横向构建“白城-长春-延边”氢能走廊,纵向构建“哈尔滨-长春-大连”氢能走廊。积极建设吉林西部国家级可再生能源制氢规模化供应基地、长春氢能装备研发制造应用基地、吉林中西部多元化绿色氢基化工示范基地和延边氢能贸易一体化示范基地。力争到2025年,可再生能源制氢产能达到6-8万吨/年。   在资金扶持方面,《实施方案》提出,构建与碳达峰相适应的绿色投融资政策体系,不断加大绿色信贷、绿色债券规模。加大对节能减碳项目实施、技术研发等支持力度,严格执行惩罚性电价、差别电价等环保电价政策。集中相关扶持政策向低碳产业园区倾斜,在园区用地方面给予优先保障,支持园区企业发展。积极推进碳排放权、用能权交易市场化机制建设,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   按照《实施方案》规划,到2025年,吉林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7.7%左右,风电、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3000万千瓦,为实现能源领域碳达峰奠定坚实基础;到2030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5%以上,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风电、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6000万千瓦。全省能源领域二氧化碳排放实现2030年前达峰。

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

导 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围绕促进公平准入、强化要素支持、加强法治保障、优化涉企服务、营造良好氛围等五个方面提出28条具体措施,进一步推动破解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 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 发改体改〔2023〕1054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推动破解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促进公平准入 1. 在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中,选取具有一定收益水平、条件相对成熟的项目,形成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重大项目清单。通过举办重大项目推介会、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开辟专栏等方式,向民营企业集中发布项目信息,积极引导项目落地实施。各地区对照上述举措,形成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项目清单并加强推介。(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工商联) 2. 扩大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行规模,推动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 3.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重大科技攻关,牵头承担工业软件、云计算、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基因和细胞医疗、新型储能等领域的攻关任务。(责任单位: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4. 提升民营企业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的供应能力,在全国县域范围内培育一批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5. 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持续推出平台企业“绿灯”投资案例。(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6. 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当地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进行备案,开展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责任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 7. 开展民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行动,提升民营企业质量技术创新能力。支持民营企业牵头设立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持续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提升民营企业先进测量能力。(责任单位: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 8. 按照《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工信部企业函〔2023〕4号)要求,延长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期限至2023年底。加快合同款支付进度、运用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责任单位: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9. 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分类采取行政处罚、督促整改、通报案例等措施,集中解决一批民营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地方保护、所有制歧视等问题。支持各地区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投标平台登录、签名、在线签订合同等业务中的应用。(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务院国资委) 10. 修订出台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 二、强化要素支持 11. 在当年10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和次年1—5月汇算清缴期两个时点基础上,增加当年7月预缴申报期作为可享受政策的时点,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可按规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责任单位:税务总局、财政部) 12. 持续确保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在6个工作日内,将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更新发布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民营企业更好防范跨境投资税收风险。(责任单位:税务总局) 13. 延长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期限至2024年底,持续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商业银行接入“信易贷”、地方征信平台等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强化跨部门信用信息联通。扩大民营企业信用贷款规模。有效落实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制度。(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 14. 将民营企业债券央地合作增信新模式扩大至全部符合发行条件的各类民营企业,尽快形成更多示范案例。(责任单位: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15. 适应民营中小微企业用地需求,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联项目涉及的多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责任单位:自然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16. 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外,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气供电企业的投资界面免费延伸至企业建筑区划红线。(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 17. 赋予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权,允许技术实力较强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单独或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自主评审。(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三、加强法治保障 18. 清理废除有违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原则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保护和支持。(责任单位:司法部) 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在城市管理、生态环保、市场监管等重点领域分别明确不予处罚具体情形。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行政罚款设定和实施的指导意见》。开展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罚款事项专项清理,清理结果对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 四、优化涉企服务 20. 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支持各地区探索以不同方式服务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数字化手段提升惠企政策和服务效能,多措并举帮助民营企业解决问题困难。(责任单位:全国工商联、国家发展改革委) 21. 建立涉企行政许可相关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未纳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确需新设的,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将中介服务事项纳入各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机构选择、费用支付、报告上传、服务评价等全流程线上办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22. 加大对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清理力度,重点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审计部门接受民营企业反映的欠款线索,加强审计监督。(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 23. 全面落实简易注销、普通注销制度,完善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完善歇业制度配套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 24.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涉企政策制定和修订应充分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涉企政策调整应设置合理过渡期。(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营造良好氛围 25. 分级畅通涉企投诉渠道,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开设涉企问题征集专题公告,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投诉建议系统上开设涉企问题征集专栏,各地区结合自身实际,将涉企投诉事项纳入“12345”热线等政务服务平台,建立转办整改跟踪机制。持续开展万家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工作。(责任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工商联) 26. 开展“打假治敲”等专项行动,依法打击蓄意炒作、造谣抹黑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网络黑嘴”和“黑色产业链”。(责任单位: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全国工商联) 27. 将各地区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纳入国务院年度综合督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督促整改,对好的经验做法予以宣传推广。设立中央预算内投资促进民间投资奖励支持专项,每年向一批民间投资增速快、占比高、活力强、措施实的市县提供奖励支持。(责任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 2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先进标杆的示范引领作用。(责任单位:全国工商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科技部 中国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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